四种情形乘客可拒付车费
据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海口拟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明确在规定的4种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经营出租车需获行政许可
海口拟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草案提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配套设施、有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等条件。
此前合法取得的经营许可,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
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草案提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最长为10年。
出租汽车运营车辆使用期限为5年。在使用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也应当进行更新。
禁止卖断经营转嫁风险
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者分期卖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对备受广大出租车司机关注的社会保险问题,草案也作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所招聘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费。
应按乘客选择或最短线路行驶
驾驶员运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下班途中、接受预约或者有其他不能运营的情况,应使用暂停运营标志;空车或者停车候客时,应显示空车标志且不得拒载。
运营中,应按乘客选择的线路或距离最短的线路行驶,确需绕道的,应事先向乘客说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4种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草案对乘客文明乘车提出要求,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无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无人监护、陪同的精神病人、醉酒者要求乘车的;故意损坏车辆设施的。
同时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内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无故绕行的。
作者: 卓上雄

















